案例:2019年3月,上海某物业公司遭员工举报称,存在未按规定支付门岗保安加班工资的情况。
在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调查时,公司相关负责人称,门岗保安的工作模式分为早晚两种班次,早班员工的工作时间为6:00至18:00,晚班员工的工作时间为18:00到次日6:00,每班均包含2次各1小时的用餐时间,每名保安每周工作四班。因此,剔除用餐时间后,核算下来每名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不存在加班;关于工作时间及用餐时间的相关内容已在员工手册中有详细规定。
但经查,门岗保安在每班工作中其实享受不到两小时自由用餐或离岗休息的时间。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求该公司重新核算员工的工作时间,并责令公司补发员工的加班工资。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门岗保安的用餐时间是否应当算入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我国工时制标准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5x8)。
在遵从工时制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每周四班工作制、早晚班时长、用餐时长,均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从规定内容本身来看是符合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时限制的。
但是,每班12小时、每周工作四班的工作方式,属于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不属于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物业公司应当去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若没有申请却执行这一工时制度,即使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也存在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形,需要支付加班费。同时,如果职工可以自主安排每班两小时的就餐或休息时间,则就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但本案中职工并没有享受到自由安排用餐和离岗休息的时间,则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存在加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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